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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工资罪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作者:你好 日期:2014-10-15 浏览

劳务外包中也存在发包方、承包方和劳动者三个主体;工程建设领域也存在建设单位(发包人)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人及分包人,  此外。民间俗称“大包”小包”等)劳动者三个主体。笔者认为其处置方式跟劳务派遣基本相同,即承包方作为用工主体应承担第一责任,而发包方在未依约支付承包方款项的情形下,就劳动报酬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而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用工单位或者用工个人。用工主体一般应当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但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犯罪人并非总与用工单位相一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多发的建筑工程施工类活动中, 例如。往往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形。当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时,依据当前的劳动法律,则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发包方将劳动报酬支付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包工头后,如果包工头并没有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则应当由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责任。此时,如果发包方不履行用工责任,没有再次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则不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发包方的刑事责任。因为此时不能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用工单位,而应当将劳动者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包工头是用工个人。应当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包工头的刑事责任。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呈现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包工头刑事责任的案例,如“四川省双流县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

实质上来自于用工单位。发生欠薪行为后,   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特殊情况下的定罪问题。劳务派遣中存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个主体。劳动者的报酬形式上由派遣单位支付。用工单位已支付派遣单位费用,而派遣单位却未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处置派遣单位肯定没有问题。但是用工单位未支付派遣单位费用,派遣单位以此为由拒付劳动者报酬的时候,应该追究谁的责任?笔者认为,派遣单位是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第一责任人,无论用工单位是否依约支付其费用,派遣单位都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此前提下,只要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就应追究派遣单位的刑事责任。至于用工单位在拒不支付派遣单位款项的情形下,就劳动报酬局部承担责任,这其中当然包括刑事责任。